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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有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深圳市鑫**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9205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050元,以及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将利息的起算点调整为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20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050元。

二、被告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人民币92050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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