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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798,980.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99,49.02元;上述第1、2项合计人民币838,929.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本金794395.5元的5%计算。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PCB板。合同第三条约定验收时间为:被告应自接到原告送货单或者运输公司单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给原告结果,否则视为相应批次产品合格。第七条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被告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除支付应付货款外,应向原告支付不能按时支付货款5%的违约金。2014年6月27日-2014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订购单,订购单约定月结30天。原告向被告送货,扣除2014年10月17日的退货102,95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1,445.5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称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PCB板中,除2014年10月17日的退货外,尚有2万张加工成成品的PCB板存在空洞,铜镀层断裂等质量问题,原告拒绝退货,现存放在被告处,被告申请对涉案PCB板进行鉴定。被告并提交QQ聊天记录打印件、退货单、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照片予以为证。

被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昵称为“谭闯”与昵称为“德颖光电*火炎焱”的双方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进行业务交流,昵称为“德颖光电*火炎焱”的一方称“一张板子里还是有10来颗上锡不良”、“锡量根本不够、一点都不饱满”、“上锡不良”等问题,昵称为“谭闯”的一方称“B版本的可以,A版的就不行”、“B就是新版本,A就是老版本”、“B是没有处理的,A就是洗了板子,烤了板子的”“分析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回潮,二个就是喷锡供应商的锡的含铜量高”、“主要的原因跟他那一边自己的配方有问题,肯定是为了节约成本导致的”。被告主张昵称为“谭闯”的一方系原告的员工,昵称为“德颖光电*火炎焱”的一方系被告的员工。原告对该QQ聊天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称谭闯不是其员工。经查,原告向被告发的订购单中,供应商宏瑞兴处打印有谭闯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被告提交的退货单显示2014年10月17日原告员工叶*签字确认退货14200块,总金额为102,950元。叶*备注“已测试,良品板”。

被告提交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用以证明2014年11月份被告工作人员刘*向原告工作人员叶*主张尚有经过加工的2万张PCB板存在质量问题,需退货并折抵货款,叶*称需请示公司领导。原告对该电话录音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照片证明经加工后的PCB板存在质量问题,现存放在被告处。被告称双方交易时未封存样品,原告提供的产品无原告的标志,仅有序列号1418及生产日期2012年10月17日,照片上的产品系由原告提供的产品加工而成。原告主张其提供的产品有原告的标志,照片上的产品无原告标志,故对照片上的产品不予认可,认为不是由原告供应的产品加工而成。

判决结果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1,445.5元未支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的PCB板存在质量问题,现有证据显示交货后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过磋商,期间原告亦接收部分退货,但原告未确认尚某于被告处的不良品的数量。鉴于双方交易时未封存样品,现存放在被告处的产品无原告的标志,原告对上述产品不予认可,故本院认为被告有关质量鉴定的申请,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因无法确定被告主张的库存的不良品的数量及成因,被告主张抵扣货款或拒付剩余货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91,445.5元。

因双方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并非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本院对原告有关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1,445.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9元,保全费4,715元,由原告负担2,972元,被告负担13,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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