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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及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未还,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2、被告偿付拖欠的欠款本金230260.16元;3、被告依约支付拖欠还款期间即2011年9月13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孳息损失(暂计至2013年4月22日为97998.73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涉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205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的经销商。2011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对往来货款等进行了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等共计230260.16元。同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根据被告已经超过一年的借款事实和被告向原告购进产品并拖欠货款超过一年的事实,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共拖欠原告人民币230260.16元;被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每月还款本金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尾数不足1万元的,按尾数期一次性付清;在上述约定的正常还款期内,被告应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每月利息,若被告未按时还款,则原告有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向被告收取罚息,被告应于每月最后一个日历日前将该月应还本金及利息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未按约完整履行还款责任,无论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有权向被告追讨全部欠款本金之未偿还部分,并有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就全部未偿还总额向被告收取罚息,同时,因此导致原告追讨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签订还款协议后,双方仍进行了业务往来,但采取的是现金交易的方式。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还款协议约定的欠款,双方因而成讼。庭审时,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的相关票据,证明其支付了律师费20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等共计230260.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诉求的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归还了原告部分欠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陈述不予采纳。因被告已多期未支付原告欠款,故原告主张解除还款协议书,符合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应予支持。还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律师费等的承担归属,故原告主张违约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理由成立,但利息应当从9月日历日最后一日的次日即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

二、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3026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律师费205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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