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王**与吕**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世福、王**与被执行人吕**为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普兰**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作出的(1998)普海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1998)普海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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