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吕**(以下简称被告)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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