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武贤云与王**、吴**、淮南**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吴**。

被请求人:王**。

被请求人:淮南**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港口二路。

法定代表人:江继国,总经理。

请求人夏**、请求人武贤云因与被请求人吴学兵、被请求人王**、被请求人淮南**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向安徽省淮南市地方海事局调取并复制“二航6669”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营业运输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夏**、请求人武贤云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即日起向安徽省淮南市地方海事局调取并复制以下证据材料:1、“二航6669”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2、“二航6669”轮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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