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魏**、黄**、魏**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魏**、黄**、魏**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海**法院作出的(2013)琼海法事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海**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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