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向瑞国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瑞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向瑞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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