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被申请人**务有限公司,阚**,中国石**有限公司辽阳辽化分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务有限公司,阚**,中国石**有限公司辽阳辽化分公司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国石**有限公司辽阳辽化分公司提交意见称:辽**分公司无过错,对杨**的人身损害,辽**分公司无加害行为,杨**在超出岗位职责为他人帮忙过程中受到伤害,其损害后果与其正常岗位工作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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