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务有限公司,阚**,中国石**有限公司辽阳辽化分公司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国石**有限公司辽阳辽化分公司提交意见称:辽**分公司无过错,对杨**的人身损害,辽**分公司无加害行为,杨**在超出岗位职责为他人帮忙过程中受到伤害,其损害后果与其正常岗位工作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