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54元(缓交),减半收取18777元,由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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