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城**品有限公司与湖州**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54元(缓交),减半收取18777元,由原告长兴城南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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