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服务中心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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