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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中国民**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捆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中国民**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捆绑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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