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大连利**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大海事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法院(2013)大海事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