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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姜**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姜**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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