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原告余桃美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原告余桃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原告余桃美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原告余桃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