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公司与被告天**工有限公司以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