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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终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下称里赛**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下称新华生电子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原告新**子厂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本案系新**子厂认为被告里赛**司故意以损害新**子厂为目的,在缺乏事实理由的情况下,提起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的里赛**司诉新**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个诉讼,被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又提起上诉,经广东**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里赛**司的该诉讼行为致使新**子厂遭受损失。因此,新**子厂认为里赛**司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上述两案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到本案,里赛**司原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受理,且系专利纠纷,故侵权行为地应为汕头市。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本案也宜由原审法院管辖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里赛**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里赛**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里赛**司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里赛**司所在地的深圳**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新**子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子厂以里赛**司为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向原审法院提起两起以新**子厂为被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这一系列恶意诉讼、查封及诋毁新**子厂商誉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新**子厂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里赛**司是在汕头市向原审法院提起涉案侵害专利权诉讼,即新**子厂主张里赛**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为汕头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里赛**司主张其住所地在深圳市,深圳**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子厂可以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驳回里赛**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里赛**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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