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银**象山支行与象山影**限公司、陈**等进出口押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银**象山支行与象山影**限公司、陈**、向建*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影**限公司、陈**、向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银**象山支行于2015年7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执行款1485142.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4.5元、执行费17251.4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影**限公司、陈**、向建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应归还执行款1485142.91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4.5元、执行费17251.4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名下的坐落于象山**龙泽名园327号的房地产,已经有(2015)甬象执民字第2081号案件拍卖,除此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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