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宝丰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宝丰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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