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王*(2014)台三执民字第1286号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等待进一步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1286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