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平安**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鸿**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平安**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鸿**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司宁波分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鸿**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程序终结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5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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