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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阳**责任公司与胡**辞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阳**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辞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阳**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阳**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兴阳**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兴**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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