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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军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李军民因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63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军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毒犯罪、再犯,罚金未执行,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军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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