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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化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志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志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志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倪志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倪志化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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