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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衢柯*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原审被告人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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