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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道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一及其辩护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驾驶豫RCXXXX自卸货车由老河口市王**晨光村返回邓州市,行至王**河堤处左转弯时,与肖**驾驶的鄂FNDXXX号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肖**受伤,乘坐人李**、余**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将在现场等待的肇事司机赵**带回讯问。

经法医鉴定,李**、余*蓉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肖**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在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亲属安葬费35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约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诚财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附带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615615元,被告人赵**的亲属在保险公司赔赔偿外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已支付的35600元除外)。赔偿款已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赵**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情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赵**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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