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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陈*驾驶贵CX5XXX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安场镇驶往正安县城方向,当日20时10分,行驶至正安县凤安快速路安场镇红沙塘路段时,碰撞正在清扫道路的刘**,致刘**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04日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支付被害人亲属损失100,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查明

认定的证据有:肇事车辆、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00,000元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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