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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5)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辽N18F52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1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文化广场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分析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15年9月15日,赵某某主动到凌源**察大队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并建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辽N18F52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1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文化广场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分析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上20时30分许,赵某某找到我说他刚才开车在三十家子镇北街村文化广场前路段撞人了,他说他没有驾驶证,让我顶包,后来警察给我做工作,伤者很严重,现在我向办案机关说明了情况。

2、证人林某某、张*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晚20时许,其二人乘坐赵某某驾驶的辽N18F52号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大货车灯光很亮看不清路况,会车时与车前方的一个从左向右行走的老太太相撞了,后其二人与赵某某从现场离开。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周围老百姓告诉我说我母亲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了,我是后去的事故现场。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供认其全部犯罪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主体身份适格。

6、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人信息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肇事车辆牌照为辽N18F52号。

7、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肇事车辆痕迹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

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9、凌源市公安局(凌)公(刑)鉴(法医)字(2015)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10、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凌公交认字(2015)第9142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主动到凌源**察大队投案。

12、随卷移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评价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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