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陕H12500三轮汽车,从棣花砖厂装载2000页砖前往商镇龙王沟村村民淡某某家,行驶至淡某某门前水泥路陡坡处,担心车辆上不去,便叫淡某某帮忙支车轮,由于车辆超载,车辆脱档失控后侧翻,将车后帮忙的淡某某一同撞倒在路下的玉米地里,致淡某某当场死亡。经丹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1款、第22条1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淡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及车辆识别代码,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马某某、卢某某及张**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其他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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