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宝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宝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经济损失,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撤回诉讼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