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白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17648元。吉林**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10月27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1年1月27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4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1年11月11日晚,吴*、张*合谋后将与吴*有经济纠纷的李**骗至吴*在白城市房产砖厂东侧所租住的平房内,当李**欲离开房屋走到门口时,张*用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击打其头部一下,吴*从张*手中抢过镐把又击打李**头部两下,致其倒地后二人将李**扔进事先在西屋挖好的坑内用土掩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7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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