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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滁刑初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等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含已付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以(2004)皖刑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7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5月6日、2011年8月17日、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四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张*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提交了该犯2013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减刑以来,曾一度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于2014年4月29日受到警告处分1次,经教育后确有转变。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机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按质按量的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此外,该犯提供安徽省**民法院收条、收据各一份,证明该院于2003年8月5日、2004年3月29日分别收到张**亲属交来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历次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自近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曾因违纪受到处理,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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