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马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74832元的5%即8741.6元,并对经济损失874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以(2006)皖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0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8月17日、2013年11月11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李*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提交了该犯2013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机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按质按量的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历次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2013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