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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日作出(1998)蚌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21079.5元。被告人凌清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1999年2月2日以(1999)皖刑終字第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01年4月23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9月4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月16日、2008年8月5日、2011年5月16日三次经安徽省**民法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年、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凌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1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1年减刑以来,曾一度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于2012年2月8日、9月12日,2013年5月10日,因私藏手机,受到行政禁闭处分各一次;通过民警耐心教育,确有悔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羊毛衫编织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羊毛衫编织技术,每日均能完成劳动任务,产品质量符合厂家要求,改造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凌*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凌*自2011年减刑以来,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分三次,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明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3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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