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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镇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2806元(已赔偿2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苏*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苏*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苏*执字第06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3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2013年5月、2014年8月、2015年8月获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蒋**财产刑未履行,但已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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