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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以(2000)皖刑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后交付执行。2003年1月15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0月26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5月16日、2013年8月9日两次经安徽省**民法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陈*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3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香皂包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劳动分配,严格规范操作,严把质量要求,注意节约生产原料,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多次受到民警的肯定和表扬。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

2015年3月27日该犯经安徽省安庆监狱认定为病残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陈*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自2013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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