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公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7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董在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集天小吃店门前持刀(不属于管制刀具)砍树,后群众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被告人董*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对其依法传唤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反抗,将民警刘*(男,37岁)摔倒在地,致使其左上肢软组织损伤、皮挫伤。被告人董于当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北京**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判决被告人董*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上诉人董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董*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上诉人董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人民法院对董的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的,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董*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