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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辉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综合记功,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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