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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市国税局对面一居民楼最东侧的民房内,开设游戏机室,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amp;amp;ldquo;小鱼机u0026amp;amp;rdquo;和u0026amp;amp;ldquo;五星宏辉u0026amp;amp;rdquo;游戏机各一台(各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可同时供16人使用),雇用夏*、曹*为服务员,以钱币为媒介,以u0026amp;amp;ldquo;上分下分u0026amp;amp;rdquo;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

2015年1月19日,该游戏机室被查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常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市国税局对面一居民楼开设游戏机室,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amp;amp;ldquo;小鱼机u0026amp;amp;rdquo;和u0026amp;amp;ldquo;五星宏辉u0026amp;amp;rdquo;游戏机各一台(各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可同时供16人使用),雇用夏*、曹*为服务员,以钱币为媒介,以u0026amp;amp;ldquo;上分下分u0026amp;amp;rdquo;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

2015年1月19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常某甲经营的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并查扣了上述全部游戏机。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常某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夏*、盛*、常**、陈*、黄*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游戏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关于本案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常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前科调查证明、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常某甲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u0026amp;amp;ldquo;小鱼机u0026amp;amp;rdquo;和u0026amp;amp;ldquo;五星宏辉u0026amp;amp;rdquo;各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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