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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涛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涟**民法院审理由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谷*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17日晚,原审被告人谷*持凶器随意砍击杨甲*,致杨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现认罪服判,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谷*撤回上诉。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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