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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电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以(2012)淮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1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崔**,罪犯李**、证人陶*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一千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安**山监狱的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据证实,罪犯李**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

2、证人李**的同监区服刑罪犯陶*的证言证实,罪犯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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