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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卢**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梧州**民法院审理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禤*、刘*甲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卢**、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卢**、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卢**犯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禤*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刘*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卢**与同案人李**共同退赔被害人刘*乙、刘*丙、邓*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2万元;责令被告人卢**与同案人陈**共同退赔被害人陈*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卢**与同案人赵**共同退赔被害人李*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刘*甲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甲表示认罪服判,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甲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禁止撤诉的情形,故对刘*甲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甲撤回上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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