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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2014年春节以来,先后在德江县黑沙坝许*生家、工商局旁*某家、红旗路*某家及肖*林家、人民北路陈*家等,以“休闲娱乐灯谜竞猜游戏”的形式开设赌场。即由被告人李**出一首诗,对应参赌人员下注的36种动物中的其中一种动物,押对者由被告人李**赔付下注金额的25倍,押错者,其下注赌资归李**所有。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李**与田*在人民北路陈*家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实施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李**继续在人民北路陈*家以上述方式开设赌场实施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二十余人,现场扣押赌博工具和赌资6600余元。被告人李**开设由自己支配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田*、熊**、陈*、肖**、张**、许**、杨*、夏*、刘*、杨*一、杨*远、黄*、鲁**、杨*容、安**、梅**、邓**、梅**、安**、黄*江、游**、高**、冯**、唐*、李*、旷*、鲁*九、张**、安*、旷*一、安*刚、何**、安*华、杨*二、冉*进、朱*先、张**、何**、李*香、白*等的证言,现场照片,田*手机上被告人所发的短信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德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等组织聚众赌博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曾以灯谜竞猜招揽聚众赌博和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审理中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结合被告人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通过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考察评估,被告人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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