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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XX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23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柯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罗某某、吴某某、陈**、陈*、汤*、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2014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柯XX伙同吴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王*(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镜泊湖路西侧近陈广路中间绿化带简易棚内开设“二八杠”赌场聚众赌博,每局向庄家抽取10%的“庄分”,并雇佣陈*等人负责“擦脚”,雇佣刘**等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雇佣陈**等人维持赌场秩序。2014年10月16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陈*、陈**及赌客苏*、杨*等三十余人,缴获赌具筒子牌一副、庄分箱一只、面包车一辆、赌资人民币51,225元。另查明,被告人柯XX于2015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多名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柯XX结伙他人开设赌场,参与分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柯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上诉人柯XX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柯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柯XX的上诉理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柯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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