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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衡桃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富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原判决认定其自愿认罪。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5)冀衡狱减字第95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238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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