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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侯*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家庭矛盾纠纷在长葛市官亭乡岗胡村万*某家中,用菜刀将被害人万*甲头部、面部、两上肢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万*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供述,被害人万*甲陈述,证人张某某、万*某、赵*某、赵**、赵*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9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许)公(刑)鉴(DNA)字(2015)988号、98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捕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收据、谅解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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