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林*甲在揭阳市揭东区其住家帮“阿华”(另案处理)代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活动,“阿华”为林*甲在赌博网站注册1个代理帐号“ZZZZ04”,并提供33333a.k、aaaaal.k、aaaaa2.k三个会员投注帐号给林*甲,至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林*甲先后2期代收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额共计人民币(下同)55628元,其中自己坐庄385.6元,余下的向上线“总代”投注。

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林*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黑色惠普牌Compaq510笔记本1台、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据66张(投注额共计119696元)、现金26064元、苹果4手机2部。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实材料,投注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材料,案件综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甲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林*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林*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林*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二、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手机二部、赌资人民币二万六千零六十四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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