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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梁*、张*,被告人方*及其辩护人范**、被告人冯*、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熊**、梁*、张*、方*、冯*、“阿*”(在逃)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佛山市顺德区某甲鱼棚、顺德湖一鱼棚、顺德湖被告人冼*家中、顺德某农庄等地多次开设专门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的非法赌场。其中被告人熊**、张*负责在赌场内看场;被告人冯*负责在赌场内发牌;被告人方*负责在赌场内抽水;被告人梁*负责在赌场内放贷;被告人冼*提供赌博场地。赌场每局抽水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

2015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等人在顺德某农庄开设赌场时被警察查获,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谭*等17人,查获涉嫌赌具扑克牌1副、圆桌一张。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谭*、韦**、彭*、罗*、刘*、李**、段*、陈**、邓*、马*、陈**、袁*、李**、周*、韦*乙的证言以及对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的辨认笔录、对赌场、赌具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的供述、对作案现场、工具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熊**的前科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是从犯;2.案发后被告人方*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赌博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方*适用缓刑或者拘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再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熊**、张*时,缴获赌资人民币93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认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积极参与本案共同犯罪,仅是分工不同,被告人方*不是从犯,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方*适用缓刑和拘役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方*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梁*、张*、方*、冯*、冼*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31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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