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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与肖*(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将其经营的丽水市莲都区九里蛤蟆坑48号“华龙平价超市”提供给肖*、唐*(已判刑)、唐**、唐**、彭*(均另案处理)摆设了2台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每台1个机位),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刘*的供述;3、证人彭*、肖*、唐*、左*的证言;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抓获经过;9、立功认定意见书;10、接受证据清单;11、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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