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等5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姚**、李**、姚*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姚**、李**、姚*乙以及刘某某的辩护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姚**、李**、姚**等人,在巩义市鲁庄镇南侯村、南村村、五顶坡村、安头村采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开设赌场,采取“抽水”的方式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姚**、李**、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刘某某只参加了其中的4次,主要负责安全工作,提供场地1次,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姚**、李**、姚**等人,先后在巩义市鲁庄镇南侯村、南村村、五顶坡村、安头村开设赌场,采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抽水”的方式获利。姚*某、姚**系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分别从中获利14800元、33200元;刘某某参加开设赌场4次,主要负责赌场的安全事务,从中获利1400元;李**、姚**在赌场看管赌博用的“水箱”等,分别获利2600元、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2.证人祖某某、李*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姚**、李*某、姚**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情况说明及照片;6.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某、姚**、李**、姚*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涉及本案的赌场规模大,参赌人员多,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在其参与的4次犯罪活动中,负责整个赌场的安全工作,并非起次要作用,具备主犯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姚**、李**、姚*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姚*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五、被告人姚*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已羁押的38日,即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姚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八百元、刘某某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姚**违法所得三万三千二百元、李**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姚**违法所得三千二百元,予以追缴;

七、作案工具扑克牌三张,色子四个,玻璃杯三个,麻将牌二十张,POS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